来源:四川日报-川观新闻
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能源局日前印发《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明确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%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,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%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——
住宅小区: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%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;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、片区式、相对集中、就近建设等方式,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。
高速公路及国、省干道:新建高速公路、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,同步建设投运,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%,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,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;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,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;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(站)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,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,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。
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: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%;2025年,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%。
城市综合体、大型商场、商务楼宇、超市、宾馆、医院、文体场馆、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: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%。
A级旅游景区、度假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: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%。
《办法》要求,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、机关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、私营企业、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。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的要求,减少审批环节:在既有停车场(位)建设充电基础设施,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;在新建停车场(位)配建充电基础设施,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。
除省级层面外,《办法》要求各市(州)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,各市(州)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规划,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,全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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